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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销烟精神,禁毒永不止步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林则徐虎门销烟时的坚定决心,在时隔181年后的今天,仍时刻警醒着我们:禁毒永不止步。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禁毒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今天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学习禁毒小知识。

  以案释法

  2019年5月,运某与吸毒人员苏某商定以人民币5700元向苏某贩卖毒品8克,并依约定分两次将毒品放置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环岛西南侧某广告牌附近,后被民警起获。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门头沟检察院以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贩卖、运输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贴士:什么是甲基苯丙胺?

  【贩卖、运输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带你认识新型毒品

  如何避免沾染毒品?

  首先,不好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克服侥幸心理,铭记“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其次,不接受!警惕迪厅、酒吧、车站等公共场所中陌生人递来的饮品、香烟、事物等。

  最后,不漠视!若发现涉毒人员的异常行为,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系。

  传承销烟精神,禁毒永不止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门头沟检察院将以门头沟区禁毒办“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主题宣传为契机,不断拓展禁毒宣传路径,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挖涉毒线索,为打赢禁毒攻坚战,营造绿色无毒的生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