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通过不扫码、漏扫码、删除记录等方式,在超市自助结账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被当场抓获。近日,经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4月至7月间,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先后9次到门头沟某超市内,选定商品后在自助购机器自助结账时,通过不扫码、删除扫码记录等方式,盗取超市内生鲜牛羊肉等物品。二人在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张某某、李某某对给超市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真诚悔过并获得超市谅解。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中规定,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张某某、李某某3个月内在超市实施盗窃行为多达9次,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示:小偷小摸贪便宜,触犯国法非儿戏,多次盗窃被判刑,锒铛入狱悔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