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小学附近经营游戏厅,并设置多台捕鱼机揽客赌博。经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小学附近经营游戏厅,设置8台捕鱼机揽客赌博。该捕鱼机四周张贴微信收款二维码,刘某某在接受参赌人员转账后可以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兑换积分,该捕鱼机最多可容纳8人同时进行赌博。经鉴定,该捕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往往认为“捕鱼机”属于游戏机,并非赌博机,玩捕鱼机并不属于参赌。但根据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以经营游戏厅为掩护,设置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游戏厅、电玩城等看似无害的娱乐场所,有的却设置了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聚赌、参赌均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广大群众应自觉远离赌博活动,共同守护合法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