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拉黑车与乘客发生口角纠纷,便纠集亲友等多人对乘客进行殴打。经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崔某甲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刑罚。
2019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某饭店门前因拉黑车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争执,即打电话通知其子被告人崔某乙帮忙。后崔某乙纠结了其朋友被告人任某某等5人到现场,崔某乙等7人对薛某某等4人进行殴打,并追至附近加油站便利店内,持刀、酒瓶等对薛某某等4人继续殴打,致薛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7名被告人赔偿薛某某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崔某甲因生活中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本可以平和冷静处理,尽量息事宁人,却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便纠集亲友等多人持刀、酒瓶对被害人进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示:遇事应控制好情绪,冷静理性处理,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切不可一时冲动用“拳头”解决问题,轻则造成双方身体损伤,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重则触犯刑法,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