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针对我区千余名在册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正式开启。
人员范围及评定等级
人员范围:参与本次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评定等级:此次等级评定,分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
评定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所属人民调解(员)协会党建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
2.严格遵守所属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积极践行会员权益,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3.热心公益活动,擅长群众工作,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能够熟练使用北京人民调解综合管理系统完成排查任务、调解案件等,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5.参加并通过相关的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具备基本的法律政策知识,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能独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6.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投诉查实的情况,无因调解不当发生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情形。
二
一级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二级人民调解员中产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能够独立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累计调解案件不少于200件,其中达成书面协议不少于50件,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8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其中三项条件;
2.调解工作受到过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行政机关表彰,在区及区以上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群众信赖;
4.积极开展人民调解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认同。
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相关评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
二级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6年以上,能够独立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累计调解案件不少于100件,达成书面协议不少于25件,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6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其中三项条件;
2.能够对本地区重大疑难纠纷和某个时期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3.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骨干;
4.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勇于开拓,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发挥主导作用。
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获得区级、市级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相关评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
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协助党委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4年以上,能独立调解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能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累计调解案件不少于50件,达成书面协议不少于10件,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其中三项条件;
3.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可以带领和动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能够熟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
四级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基本的法律政策知识,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能够独立开展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能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累计调解案件不少于20件,达成书面协议不少于5件,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其中两项条件。
目前,人民调解员资料采集、初审、评定正在火热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