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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洗钱获刑罚,检察官提醒您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30] 来源:门头沟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普法】帮人洗钱获刑罚,检察官提醒您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

  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它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司法机关追缴上游犯罪的工作造成了障碍,也对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危胁。洗钱的风险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近期,我院办理了辖区内首例洗钱案。下面,请跟随门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吧。

  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某系自由职业者,与曹某(已判刑,系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十多年的老朋友。2019年间,曹某将受贿款项58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代为保管。张某在明知曹某交给其保管的58万元现金可能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父银行帐户,为曹某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经我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帐户或者在不同银行帐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检察官说法

  张某在收到曹某交给其保管的58万元人民币现金后,在明知钱款系曹某贪污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帐户为曹某掩饰、隐瞒上述钱款的来源和性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提示

  洗钱行为侵蚀着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1.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守住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坚决不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

  2.坚持挣钱有道、生财合法,不慕蝇头小利,进行合法金融交易,避免坠入洗钱陷阱。

  3.对亲朋好友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别,不轻易将个人证件、银行卡转借他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

  4.增强反洗钱意识,每个公民均有举报义务,对自己了解、发现的洗钱罪的个人或企业向人民银行或者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