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民办实事丨法官联络室里的法治课
企业应该怎样宣传自己?
怎样与虚假广告划清界限?
《民法典》和《公司法》如何适用?
怎么使用格式条款
才能避免效力风险?
12月3日,门头沟法院民二庭
在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
的法官联络室里
为区工商联及园区企业
线上讲授法治课
辖区20余家企业员工
在线学习、交流
法官助理王倩以“合同中格式条款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为主题,围绕格式条款是什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等方面,列举典型案例,向企业讲授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知识,回应了企业在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课程结束后,民二庭干警来到园区企业,向工作人员发放《民法典50问答》《民法典合同编》和《广告宣传法律风险提示》等宣传材料。
民二庭庭长张岭介绍,为了增强普法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官联络室每次授课主题都由企业自主选择,从企业员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中选取一个话题,法官“接单”后精心准备,确保每次活动都让企业员工满载而归,真正解决问题。
据了解,中关村科技园门头沟园法官联络室设立一年以来,已为区工商联二百余家会员企业及园区企业送上优质的法律服务,累计开展主题普法宣传、巡回审判和专题授课等活动14次,面对面为9家企业解答法律问题13个,干警通过“营商护航”微信为园区员工在线解答法律问题10余次。
普法tips
格式条款的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订立的注意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履行提示义务的方式可以是采用特殊字体、加粗或者是要求对方阅读后再在这些条款处签字确认等。
2、格式条款避免涉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3、避免格式条款和特别约定的条款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确有冲突,双方约定条款将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