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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通报4起“预处罚”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2-11-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周梦珠
  2022年11月17日,北京门头沟法院线上召开“‘预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预处罚”措施的特点和效果,并通报4起典型案例。
  法院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后 物业公司按期履行
  2022年5月,门头沟法院在执行一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经法院多次催促,虽答复要履行但一直拖延拒不腾退,属于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符合罚款的情形。
  但考虑到直接采取罚款可能激化其它矛盾,法院在与申请执行人协调后,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前履行判决载明的内容,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27日,被执行人鉴于“罚款、拘留”的威慑力,按期履行了通知书载明的内容。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经过法院多次电话催促警告,仍不为所动。法院通过将口头的警告书面化,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惩戒预警”,既起到了警告和震慑被执行人的作用,也有效督促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时常把法院通知当做耳旁风,甚至连法律文书也置若罔闻,直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这起案例,也想提醒被执行人,如果视法律为儿戏一定会受到应有的制裁。
  物业公司认错态度良好 法院暂缓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2022年3月,门头沟法院在执行61起同一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中,依法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的一批健身器材,但负有保管义务的小区物业公司没有联系法院,擅自将该批健身器材腾挪,影响了正常的评估拍卖工作。
  执行法官找到该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告知其行为已符合处罚条件后,该物业公司认识到错误,表示只是想将原场地尽快出租以减少损失。其负责人保证,会将该批健身器材妥善保管至另一间仓库内,随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鉴于该物业公司认错态度良好且结果尚可挽回,其想早日出租房屋也属情有可原。后门头沟法院决定暂缓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在10天内将健身器材按法院要求搬运保存至合理地点。到期经过验收,法院对该物业公司未予正式处罚。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这意味着不仅是案件当事人,只要是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职务等行为的,均可能会被处罚。本案中,该物业公司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且在规定期限内承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结合上述情况,法院以“预处罚”的方式既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强制力,也使得小区物业公司正常工作不受影响,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法院留出1个月履行期限 被执行人履行9万欠款义务
  2021年,门头沟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先后两次到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其法定代表人何某谈话,要求该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明确告知执行过程中出现拒不履行生效义务或者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需接受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
  至当年11月,又经多次催告敦促,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剩余给付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综合以上情形,门头沟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拟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小微餐饮企业,正处于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需给予一定时间筹措剩余案款,因此,门头沟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决定暂缓采取上述司法惩戒措施,发出《预罚款通知书》,给予被执行人1个月履行期限,最终被执行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了9万元欠款义务,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是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不易,企业处于正常运营的窗口期,只是因为资金链问题暂时无法履行,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使其经营更加困难。执行法官经过权衡,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预罚款”措施,给予被执行人1个月履行期限。既不会让企业受到影响,也对其尽早履行形成了一种督促。最终,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还款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态度良好且已还款,法院未对其作出正式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
  到期未搬离当事人被罚1万 连称“没想到是真罚”
  2022年4月,门头沟法院在执行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夫妇强占申请人的房屋拒不腾退,法院多次前往该房屋所在地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门头沟法院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张某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涉案房屋,并自行搬离该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如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将对张某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到期后,张某仍未搬离,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处罚后,被执行人方才悔悟,连称“没想到是真罚”,自动搬离了房屋。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先上门调查,而后通过“预处罚”措施,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履行时间和书面提醒。但是,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善意预警仍然视若无睹,执行法官果断对其亮“红牌”,最终,被执行人“罚了款又腾了房”。在此,也提醒有关被执行人,“预处罚”措施并不是拖延执行的借口,如果不及时履行义务,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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