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老伴去世之后一直独自居住,一儿一女从小成绩优秀,考上外地的重点大学之后就留在了外地上班,一年只能回来一两趟看望父亲,平时每个月都会汇一些生活费回来。随着年岁渐长,老王感觉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瞒着子女找了一个女护工刘女士,刘女士和丈夫离婚之后也没有再婚,一来二去两人产生了感情就悄悄领了结婚证。好景不长,老王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儿女回家办完丧事,刘女士却拿出了老王生前录的视频,称老王将名下房屋都给了自己。视频中老王的陈述声音较小,过程中杂音和噪音不断,而且分了三段视频存在手机中,老王的儿女认为不足以作为遗嘱的证明,遂将刘女士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认定视频刘女士的视频存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疑义,且录制过程中没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判决老王生前所留遗产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以案释法
(一)遗嘱自由与界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一条是对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尊重,也就是遗嘱自由原则的规范性条文,但同时法律对遗嘱有着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一是因为遗嘱的慎重性,二是因为遗嘱的严格形式是确保遗嘱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二)视频遗嘱的审查规范
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民按照本法规定,就是指公民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各种遗嘱类型和各种类型应对的形式要件要求订立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类型规定和形式要求。其中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现在的继承法仍未对传统遗嘱形式进行修订,视频遗嘱只能类推适用最近似的录音遗嘱。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还借助视听资料的证据审查模式判断视频遗嘱的真实性,即疑义不得单独定案的原则。简单点说就是如果视频遗嘱的制作过程不严谨,有疑义,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该视频真实性的,不能认定这个遗嘱就是真实的。
(三)如何妥立视频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证据规则对视频制作的要求。广大群众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选择其他更为可靠的遗嘱形式,应当确保视频遗嘱的拍摄录制过程不存在疑义。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选择科学合理的录制设备和环境,确保视频质量和连贯;其次,应当由符合规定的两位非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遗嘱的录制过程,最好是其中一位见证人录制,两名见证人均应在视频中表明身份和 见证事实;最后,录制完毕后的视频文件不要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放,应当及时将视频存放于光盘等载体并予以封存,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签名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