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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密薪制”,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密薪制”是指企业内部从经营者、管理者到劳动者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等)都是保密的,工资单不公开,相互不得询问。现在,很多企业都采取这种“密薪制”,给企业员工的工资发放加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那么,这其中是否会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患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以案释法

  某食品加工公司与新来的工人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包吃包住,每月工资3000。宋某工作两个月后听说全厂就他工资最低,很多人的工资都5000多。宋某很不服气,大家做一样的工作,凭什么自己的工资就这么低,于是他向公司提出增加工资。公司经理表示:这一次招收的工人中只有他一个人在本市没有住处,公司要解决其吃住问题,公司包吃包住的成本折合起来是3000元,由宋某个人承担1000元。新来的工人发的都是试用期工资,是正式员工的80%,正式员工工资都是5000元。如果把实际发的3000元加上扣发的1000元,就是4000元,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在上述案例中,该食品加工公司与宋某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如实告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不符合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工资发放形式以及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关于的工资构成和禁止列入工资总额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工资内。因此公司经理的说法有误,不能以包吃包住为理由扣发员工工资,而应给宋某的实际工资4000元,不应当扣发1000元。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宋某是新来的工人,发的试用期工资是正式职工80%的说法,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事后发现自己的工资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时,可以和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