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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标准试用时间就要被延长?违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对于一个初学者来说,有技术含量的工作,需要的适应时间会相对长一些。新员工的培训期往往被一些用人单位当作是廉价劳动力使用的时期,他们会根据新员工的学习掌握情况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这样合法吗?

  案例再现

  某公司招聘技工2名,因为考虑到技工从事的工作比较特殊,要经过老师傅长时间的培训和指导,因此招聘启示中声明,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其试用期设定为5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但是,由于这2名技工在试用期无法熟练操作,该公司将合同内容变更,约定试用期再延长5个月。这2名技工认为,虽然自己现在还不能熟练操作,但是跟刚开始相比已经熟练了很多,不能再忍受将试用期延长。

  法官提醒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侵犯了2名技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者试用期期限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但试用期的长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该公司将试用期延长5个月,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定合理试用期,不能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就违法约定试用期。同时,该用人单位并未与2名技工商量,而是采取自行变更,然后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接到一些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试用期规定的时候,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额,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