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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丢失后 进行口头挂失就万事大吉了吗?这些环节不能漏~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在现实生活中,相比一些实力较大的商家,消费者似乎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赔偿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去年6月份的某天下午,小张去了离家最近的银行取钱,回来后没多久,小张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这时,他一看表,已经是下午17:30了,他想在银行下班前赶过去显然已经是不可能了,所以他就拨打该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接电话的客服人员小王帮他核查了银行卡的余额,发现分文未少,小张才放心了,小王要求小张第二天上银行柜台处办理挂失手续。第二天,小张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自己卡里的钱全部没有了。于是,他要求找昨天的客服小王,银行工作人员说小王今天休息,他们对于小张挂失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而且银行方面还说:“口头挂失是无效的,您的余额被取走,这是由于您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所造成的,与我们无关。”

  提醒

  本案中,该银行利用“口头挂失无效”这一措辞来逃避自己的责任,给小王的财产造成损失。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口头挂失是不是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2条的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要存款人提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开户日期、帐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行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由此可知,办理储蓄存款挂失必须亲自去银行柜台处办理书面手续。但是,该法第53条还规定,如只有口头或函电要求挂失时,经查实确有存款后,抽出原分户帐,在分户帐的余额栏旁边,用红字注明“口头或函电挂失”字样,并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挂失日期、时间、情况等要点。经办员签章负责,专夹保管,并要求挂失人一般在3天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过期无效。由此可知,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使用口头或函电要求挂失的。本案中,小张由于在取完钱回家后已经17:30了,去银行得1个小时,来不及使用书面形式挂失的。这属于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挂失,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的银行工作人员小王在接到小张的口头挂失电话后,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3条的规定进行操作,也未向其他工作人员说明。小张的银行卡中的钱被他人冒领,是属于银行工作人员小王的错误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应当由小王赔偿小张的损失。同时,该法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小王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该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的银行承担。

  为了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在向银行口头挂失后,可以去通信公司调取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此外,银行卡丢失后须到开户银行持个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手续,而且必须是在3天内,过期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二条 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要存款人提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开户日期、帐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行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 如只有口头或函电要求挂失时,经查实确有存款后,抽出原分户帐,在分户帐的余额栏旁边,用红字注明“口头或函电挂失”字样,并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挂失日期、时间、情况等要点。经办员签章负责,专夹保管,并要求挂失人一般在3天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过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