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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些事,谨防合同被掉包!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据调查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在劳动合同中更改劳动者工作内容、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劳动纠纷中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此高的比例表明,“偷粱换柱”确实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正常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案例再现

  中专毕业后,小孙一直赋闲在家,期间也不停在找工作,但没有找到合适的。一天,小孙接到一家摄影公司的面试通知,对方称,只要中专学历,工资一个月8000元,一直酷爱摄影的小孙高兴得手舞足蹈。于是,他精心打扮了一番后自己一个人去面试了。对方只说了在某一座大厦,也没有说具体的地址。小孙到了那座大厦后给该公司打电话,他们又说现在公司那边的总经理不在,你来公司的分部吧!小孙在那人的指导下,不知不觉来到了一家宾馆,不过小孙看到这家宾馆的二楼好像还有很多工作单位,便放松了警惕。小孙找到该摄影公司面试后,对方就与小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让小孙拍摄一些自然风景画。但是小孙不知道的是,在签合同时,摄影公司的人早已掉了包,小孙怎么也不会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拍色情片的合同。

  法官释法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是采用高薪招聘的形式来吸引人,以“假合同”的形式留住人,然后再以“真合同”的方式强制人。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完全违背《劳动合同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该摄影公司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欺诈方式与小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法律延伸

  为避免遇到像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是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信用等级等;二是要审查与您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该用人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三是要注意劳动合同形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