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旅游景点的欺客现象屡有发生,比如某沿海城市海鲜强买强卖,几百元的东西要价近万元,只要你敢买,他就敢卖,好像只要赚到钱,什么都敢做。旅游市场还有多少“黑店”?这个问题恐怕谁也说不清楚,但我们作为消费者能做到的一点是,对付这些“黑店”,一定不能“心慈手软”,发现一起举报一起,让他再没反弹的机会。
案例再现
小孙和朋友去某地旅游,晚上吃完饭后,时间还早,于是他们就自行搭乘当地的一部出租车去看“人妖表演”。出租车力荐的去处还送一个正规按摩,总共才50元。在跟老板确认正规按摩加观看人妖表演的票价确实为50元后,3人便准备进房间先接受按摩。但是,刚进房间,他们就发现情形不对。服务小姐将门插上,欲提供性服务。3人赶紧夺门而出,并准备扔下 50元后走人。然而此时,几个彪形大汉已围过来,将3人逼到一间小屋里,硬说他们已经接受了性服务,每人要付500元,3人刚要抗议,打手们就抡起拳头,准备打人。为避免吃亏,团友只得忍痛掏钱。原以为这就可以走了,没想到打手们又说还要给小姐“台费”,另外每人各有4杯酒水消费,每杯300元。总共算下来,在这家“黑店”,每位团友被无端勒索了2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的强制提供服务,并采用暴力相威胁,高价出售酒水的做法近乎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为什么在这里要强调是近乎呢?因为在我国,敲诈勒索犯为数额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该“黑店”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来威胁3名游客交出钱财,他们以提供“假服务”为由,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游客的钱财,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由于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所以对“黑店”的行为,要看当地的具体立案标准,因为“数额较大”是以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地方不同,标准也不同。因此,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对待。但是,游客在遇到这种事情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