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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款后不开收条,这样做可是要吃大亏的!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4] 来源:法润密云 作者:
  随着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电子交易记录又能够作为转账、收款的凭证,人们转账交易更趋向于智能化、电子化。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借款或收款常常没有出具借条或收据,由此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当事人往往会因面临举证难、法院认定难的双重困境而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案例再现
  张某和李某之前在一个单位上班,张某离职之后也一直保持联系。去年,张某向李某借款5400元,约定今年年初还款,并打了借条。近日,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称张某一直未按约定时间还钱,并将借条作为证据交给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与张某联系,张某称已将欠款归还,却记不清是否有收条,需要在家找一找。次日,张某来到法院称没有找到收条,也没有证人能证明该欠款已归还。当承办法官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证据的重要性时,张某情绪激动,不愿意支付欠款。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后,张某最终将5400元打入李某的账户。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八种: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偿还所欠自己的5400元借款,并提交借条作为证据,而张某主张自己已经偿还5400元借款,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法院最后根据李某所举的借条及双方承认的钱款数额予以认定。因此,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注重书写、保存、索要书面证据,以防时间长了或双方发生矛盾后说不清楚,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生活中,因资金借贷、生意往来等出具收条或借条,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在出具收条或借条这些书证时,双方不仅要注意保存,还要在形成这些证据时考虑周全,不能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而缺少必要的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延伸
  就民间借贷行为
  小编提醒大家
  注意以下几点:
  出借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不能“借”、“欠”不分,出借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出借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出借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出借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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