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签几率越来越低
很多感觉摇号无望的小伙伴
面对市场上众多
“方便快捷”的解决方式
“蠢蠢欲动”
租赁他人车牌这一投机行为就诞生了
租赁他人的机动车号牌给自己车辆使用是不合法的行为,但总有人为了买车、开车不惜铤而走险,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案例再现
王先生租用李先生的车牌指标,购置了一辆轿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后李先生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押了李先生名下的这辆车。王先生得知后立刻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主张对该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执行措施。法院认为,李先生名下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该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先生名下,因此该轿车视为李先生的财产,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先生的异议申请。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就是法律承认的所有权人,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执行李先生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
正所谓汽车易买,一号难求!在摇号中签率日益低下这个大背景下,北京车牌租赁地下交易如今已是屡见不鲜。未获得小客车购买指标或获得多余购买指标的人都要注意,选择 “车牌租借”一定要慎重。对于借用人来说,若出借人身负债务,很有可能将借用人购买的车辆视为出借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导致借用人失去对车辆的占有使用,“车”“牌”两空。对于出借人而言,若借用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若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作为名义车主很有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若借用人未及时还贷,有可能导致出借人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不要以为签订了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就万无一失了。车牌出租转让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汽车牌照不是财产,而是一个行政许可,是不允许租赁、买卖和转让的,京牌指标难是难,但也不能病急乱投医,非法途径来获取京牌,很有可能钱号两空,让你陷入更难的境地。
法条链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