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吃得放心吃得健康一直以来都是我们最为关心的事情,网上关于食品安全卫生的新闻总是最容易牵动我们的神经。那么我们平时在超市购买食品的时候是否有注意看生产日期,如果不小心买到过期食品,要怎么维权?
案例再现
今年5月2日,老宋从某连锁超市购买5盒“冬虫夏草口服液”,每盒单价186元,合计930元。拿回家后,老宋发现产品标注的有效保质期至今年4月28日,已经过期,遂向当地食品管理部门举报。经当地食品管理部门调查,认定连锁超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冬虫夏草口服液”,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老宋要求超市返还款项(购买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超市认为老宋没有任何损害,不愿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老宋将连锁超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连锁超市销售退还老宋购物款930元,另赔偿9300元。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连锁超市销售的“冬虫夏草口服液”超过有效保质期属实,系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其对所销售的食品有效保质期查验不严,其行为符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老宋的诉讼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延伸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