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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节 浓情普法促和谐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26] 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随着我国老年群体的日益增长,老年人在赡养、继承等方面面临诸多新的情况。《民法典》中“人格权、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抚养范围”等内容,标志着老年权益保护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下面,小编整理出一些案例,通过对真实案例的解析,让老年朋友们对切身权益的保护得到一次法律知识的提升。
  订婚给付彩礼 未共同生活时彩礼应返还
  案例一:
  张某(65岁)与郑某(57岁)于2018年4月相识,并于2018年7月订婚,张某于订婚当日给付郑某彩礼钱5000元。2018年8月,郑某与张某分手,就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不能协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彩礼钱5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与郑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在与张某分手后应将其所收取的彩礼钱退还给张某,最终法院判决郑某返还张某5000元。
  法官说:
  婚约属我国民间婚俗,彩礼一般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而不能将彩礼钱据为己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父母对子女所留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二:
  郑某与前妻李某育有一子郑甲,郑某与李某1997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郑甲由郑某抚养。后郑某与姜某再婚,育有一子郑乙。郑某于2016年12月因病去世。因就郑某所留的库房、存款等如何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郑甲将姜某和郑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其应享有的份额。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郑某的母亲崔某(郑某之父已过世)为本案共同被告。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均系郑某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故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给姜某所有,剩余部分为郑某的遗产。其妻姜某、母亲崔某、儿子郑甲和郑乙均为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据姜某、崔某、郑甲和郑乙各自的份额,对房屋的使用状况,以便于使用、最大限度避免矛盾为原则依法予以酌定,将郑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法官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遵循老人意愿 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案例三:
  年逾八旬的刘某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夫妻二人一直独自生活。因赡养问题,刘某夫妇将儿子刘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刘小某每月给付1200元生活费,并负担二人报销后医疗费的一半。庭审中,刘小某要求二老追加女儿刘乙作为共同被告,并表示自己月收入不到4000元,且身体有疾病,时常需要就医,没有能力给付生活费,但二老可以跟其一起生活。刘某夫妇表示女儿日常照顾他们生活起居,已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进行追加,并且夫妻二人与刘小某一家关系不睦,无法共同生活,坚持要求给付生活费。法院在查明刘某夫妇除每人每月有600余元,每年还有林权款及果木款等收入后,在综合考虑刘某夫妇现有收入、实际生活需求、刘小某的身体状况及经济能力等情况后,依法判决刘小某每月给付刘某夫妇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负担刘某夫妇报销后医疗费的一半。
  法官说: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位老人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需要他人予以照顾。对赡养方式的选择,应优先考虑老年人的意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