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号入座是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规则,既可保障购票旅客的应有权益,也有利于维护交通出行秩序。可是,有那么一些人偏不对号入座,哪怕面对乘警也拒不认错。那么这些人是否违法了法律,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案例再现
今年8月,在上海开往贵阳的某次列车上,旅客况先生上车发现一黑衣男子坐了他的座位,在一番交涉无果后,况先生叫来列车乘务人员帮忙,黑衣男子突然失控,起身推搡并掐住况先生脖子进行殴打,面对乘警该男子仍拒不让座。最终该男子因寻衅滋事,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解析
虽说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霸座”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指引、教育等作用有限。
如今,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了“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大家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民法典关于“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已被明确视作乘客违约。
对于被“霸座”的乘客来说,当乘客从铁路总公司购买车票后,实际上与铁路总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总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乘客提供服务,持票乘客理应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否则铁路总公司构成违约,持票乘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霸座”人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