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今年8月中旬,在万象汇西边河道内周某三人使用电瓶、电抄子、升压器等工具电捕鱼,经鉴定他们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人民币100余元。虽然他们非法捕捞水产品仅仅价值人民币100余元,但他们的行为却涉嫌了刑事犯罪!且听密小检这回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方法就是属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禁用方法。之所以明令禁止这些方法,是因为这些方法对于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不管大鱼、小鱼都无法幸免,同时对其他水生动植物也会造成极大损害,这些死亡的鱼类、贝类等水生动物得不到清理,在水底腐败变质,还会严重污染水环境,因此必须禁止。
检察官提醒
根据2019年5月28日北京农业农村局发布实施的《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扩大了禁渔区、禁渔期,需要予以关注。
根据该通告,在北京市北运河、大清河、蓟运河、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实施全年禁渔。
密云水库(不含密云水库内湖)、怀柔水库、海子水库等40处水库、湖泊,每年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
在上述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范围内,如果使用了上面所介绍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鱼,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今天的密云风景如画,当我们徜徉在舒适惬意的绿水青山当中时,也请大家时刻保护好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