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密云

电子劳动合同效力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吗?检察官帮你来解答~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9] 来源:密云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某公司录用新员工王某,录用通知和劳动合同都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完成的。王某在入职11个月后辞职,他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某公司支付10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检察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应当指出,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损性、易变更等特征,所以,在使用电子合同时应当确保其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电子合同供应商,以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尤其要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应注意给员工普及电子合同的操作步骤、法律效力。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