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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公园内骑自行车致人损伤被判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16] 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公共秩序代表着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生活的正常需求,是加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鲜明标志。近日,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小朋友骑儿童自行车致人损伤案件或再次引起公众对公共秩序的重视。

  9岁的曹某在家人带领下来到公园骑儿童自行车玩耍,适有赵某和朋友在公园打羽毛球锻炼,曹某与赵某发生碰撞后,赵某倒地受伤。赵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腕骨骨折和手外伤。赵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曹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事发公园入口处有“禁止非机动车及犬进入(童车残疾车除外)”的告示牌。曹某在公园内骑儿童自行车玩耍,但儿童自行车并非童车范畴,曹某违反了公园管理规定,违背了公共秩序,曹某存在过错,由此造成赵某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曹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本案赔偿责任应当由曹某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曹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公共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它包括了公共场所秩序。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对遵守公共秩序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园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规定即是公共秩序,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以便维护公园的正常活动,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违反公共秩序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事发公园入口处有“禁止非机动车及犬进入(童车残疾车除外)”的告示牌,从一般理性人角度分析,儿童所骑的自行车与成人所骑自行车除外形差异外,其他并没有较大不同,儿童自行车不应属于童车范畴,而应属于禁止入园的非机动车范畴。在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的公园内骑自行车,明显违反公园管理规定,违背公共秩序,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本案危害行为的实行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公共秩序意识与规则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养成的,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教育培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让未成年人意识到,遵守公共秩序不仅能够维护良好的公园环境、社会环境,同时也能保护好自己,使自己免受他人侵害,共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