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楼道内拉线为电动车充电导致着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波及住户称,电动车着火导致其屋内家具、地板被熏黑,造成经济损失,故将电动车车主、物业公司、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4000元。
2020年7月8日14时许,王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密云区某小区一层楼道门口,并从其承租的房屋内拉明线为电动车充电,导致电动车着火,着火产生的黑烟由楼道向上蔓延。楼上住户李某的儿子一人在家,发现浓烟后,急忙从家中逃离,逃离时未关房门,浓烟进入李某租住的涉案房屋,房屋内部分地面、墙壁、沙发及客厅内放置的家电均有散落的烟灰尘。故李某将王某、小区物业公司、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不按规定放置电动车且违规飞线充电,未能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其电动车着火,从而造成涉案房屋散落烟灰尘,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对王某在单元通道口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未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在物业安全防范方面没有尽责,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但其行为并未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王某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李某民事权益受损,应由王某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在可以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对李某造成的损失亦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主体,故李某主张居委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全案情况,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情况,确定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李某的全部损失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李某损失500元,物业公司在150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密云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电动车楼内充电起火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部分电动车车主缺乏安全防护意识,漠视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部分车主为了充电方便,采取私接电线、长时间充电、改装电瓶等方式,引起电路故障,造成火灾。在这类案件中,引起火灾的电动车主是直接侵权人。另外,物业服务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在物业安全防范方面尽职尽责,视为其在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疏漏,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预防电动车充电火灾,建议做到以下几点:1、合理控制电动车充电时间;2、勿在住宅内对电动车充电;3、勿飞线充电;4、勿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5、不要盲目改装电动自行车;6、经常进行自查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