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日前,密云法院行政庭受邀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送法进机关”法治讲座。密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赵玉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常艳军、副局长高兴旺以及执法人员等50余人参加。
培训会上,行政庭干警刘海香以《切实做好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 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题,介绍了2019年以来密云法院审理的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重点对该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说明,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随后,双方围绕食品药品领域“过罚相当”及“职业打假”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例回顾 “过罚相当”
案件详情
商店A在货品散装区出售的2个蛋糕(以下简称涉案蛋糕)存在超出保质期,但仍在销售区存放的情形,涉案蛋糕的价值为2.4元。区市场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食品安全法第22项的规定,对商店A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知识
1、区市场局对商店A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食品安全法均未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虽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兜底条款,但不应随意解释。《食品安全法》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设定严厉的处罚标准,如无明显不当,有必要尊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审查后,密云法院判决驳回了商店A的诉讼请求。后商店A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商店A是否可以适用不予处罚制度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本案中,商店A称其在储存货品方面存在问题,系过失,且其没有进行销售,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后果,也没有参与生产或者加工。因此,如事实情况与商店A其所称相符,则商店A的行为符合新处罚法第33条关于不予处罚制度的规定,可以适用不处罚制度。
会后,常艳军局长对法院长期以来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支持帮助表示衷心感谢,认为此次授课针对性强,所提意见建议符合辖区实际,让每位参会人员都受益颇丰,并希望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以新《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对恶意索赔、职业举报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共同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行政庭负责人赵玉福表示,密云法院行政庭将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关口前移,主动送法上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共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