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王先生为老乡,某日二人相约喝酒,酒后双方发生冲突均受伤。李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王先生亦提出反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2.3万余元,李先生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余元。
案情简介
李先生诉称,2021年1月某天晚上,自己应被告邀请前往对方家做客,酒后王先生故意挑衅并殴打他,双方大打出手。李先生当晚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膝关节内侧副韧带部分断裂。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含医疗费在内损失共计6万余元。
王先生辩称自己并未殴打李先生,李先生被谁殴打、伤势如何而来也不清楚;另外自己本身也受伤,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至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查明李先生因琐事与王先生产生纠纷,双方均动手;二人均被行政处罚,其中李先生被行政拘留3日,王先生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事后二人均至医院就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本为老乡,在京谋生本应相互扶持帮助,但酒后冲动,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动手,导致对方受伤,双方均被处以行政处罚,故就因本次纠纷而导致双方受伤进而产生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双方各负50%过错比例,各承担5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2.3万余元,李先生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酒后冲动起争执,除自身受伤、受到行政处罚外,另需赔偿对方民事损失。可谓酒后误己又伤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