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子女二人王乙、王丙。2000年,王甲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04年,王甲与赵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2020年10月11日,王甲去世。王甲遗有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某院北正房四间、南倒座房三间。
王乙称,王甲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订立了遗嘱,内容为“王乙记住,在我死之后,你奶奶你照顾好,我把某院的房子给你,等我死后,你去把你妈照顾好,这些年对不起你们……”。现王乙持其与王甲的微信互动截屏,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王甲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某院的房屋。
密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案涉及对于王乙提交的王甲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微信所立遗嘱效力的认定。遗嘱是一种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案件涉及的通过微信聊天订立的遗嘱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且此种立遗嘱方式无法排除他人伪造的可能性,难以证明此系王甲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王乙提交的通过微信聊天订立的遗嘱效力不予确认。
因王甲未留有遗嘱,该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最终法院在确定王甲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甲之母、王乙、王丙、赵某四人后,判决四位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均享有1/4的继承权。
法官说法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遗嘱继承相较于法定继承优先适用,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于自然人意志的尊重,即自然人可以自由的立遗嘱以处分其合法财产,但是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
为了保证遗嘱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记录的遗嘱,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并打印成书面文件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录音或录像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遗嘱。应当注意的是,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由于本案涉及的微信遗嘱不能归于上述六种遗嘱形式,且无法排除他人伪造的可能性,难以证明此系王甲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