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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滑雪遇事故,三方都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28]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0年12月10日,李某前往密云某滑雪场滑雪。李某在中级雪道上从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时,其前方的张某却以近乎横向的方式缓慢滑行,后张某摔倒,其雪板前出,恰巧撞上李某的雪板,致使李某向前摔出。事故发生后,经滑雪场医务室进行简单救治后,李某及其同伴将张某送至密云区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

  李某认为张某作为初学滑雪者,违反滑雪运动的安全规则与常识,在明显与其滑雪水平不相符的中级雪道内横向滑行,摔倒后绊倒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告知和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张某及滑雪场一同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

  庭审中,张某辩称滑雪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己并非滑雪初学者,事发系因李某没有及时减速避让所致,且自己已经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辩称,其已进行了安全提示和现场救治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事故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在中级雪道上从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作为后方的滑雪者,其在向下滑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前方雪道的情况,控制好自身滑雪速度,以便遇见危险时能够及时避让。李某在滑行过程中,自身滑行速度过快,以至于其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在避让时与张某的雪板相碰,其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张某在中级雪道上以近乎横向方式滑雪并摔倒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张某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滑雪场除了负有安全提示的义务外,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故该滑雪场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李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张某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滑雪是一项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运动项目,滑雪者应当了解安全常识、佩戴保护装备。滑雪者亦应当根据个人滑雪水平、现场雪道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并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遇到危险情况时能够给自己留有反应的能力和余地。鉴于大多数滑雪事故发生在雪道上,滑雪场作为经营方,是滑雪安全保障的主要负责方,因此,保障雪道的质量以及应对突发情况实施迅速得当的救助对于滑雪安全,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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