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四海》上映已有一段时间,该片讲述了一名摩托车特技少年吴仁耀和他的爸爸重逢后,与一群热爱摩托车特技的摩托车手一起碰撞、磨合,挥洒青春汗水、追逐心中梦想的故事。影片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女主人公欢颂的哥哥欢歌,与两位好友在饮酒后,一起跳入大海中游泳“醒酒”,被驶来的轮船撞击后,不幸遇难。那么在此情节中,欢歌的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共饮人在明知醉酒人实施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共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饮人对醉酒人负有劝阻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共饮人可以免责。影片中,欢歌的两位好友并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法律之所以赋予共饮人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饮人付出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通常,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都是自己决定的。但是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关涉饮酒人自身安全,也可能涉及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
为了减少风险,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就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阻、协助、照顾、护送、通知等义务。如果共饮人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替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共饮人只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