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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作为首都“生命之水”,密云水库如何法治保水 ?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9] 来源:北京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2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个“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2020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北京密云水库的乡亲们回信,在信中指出“密云水库作为北京重要的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已成为无价之宝”。

  密云水库系首都“生命之水”,保护密云水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密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密云法院法治保水典型案例。

  

  密云法院开展法治保水宣传周活动。

  典型案例:被告人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密云法院审理密云区首例非法捕猎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兰某伙同他人在密云水库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禁用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45.1千克价值1669元。因电极扩散电流导致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造成水生动物性腺功能损伤,直接影响种群繁衍,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经评估,被告人电捕鱼行为造成黑鱼、草鱼、鲫鱼、鲤鱼成鱼及幼鱼损失。根据《北京市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和专家修复方案建议,应采取直接放流鱼种的方式予以修复,结合受损实际,应放流符合修复方案要求的鲢鱼1602千克和鳙鱼534千克,折合人民币2563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电捕鱼作业所产生的电流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性腺造成损伤,直接影响种群繁衍,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以增殖放流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其亲属已代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5632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保护密云水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密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例案件。密云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起到了打击惩罚作用,又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同步推动惩治违法与修复生态环境,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

  被告人田某军等七人污染环境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密云法院审理2021年北京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熊某龙在其承包的顺义区某工地进行土方施工时,挖掘出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混合的陈腐性垃圾,发包方要求其停工等待办理消纳手续,不得外运。然而,熊某龙违反垃圾处置相关规定,擅自交由被告人马某才寻找地点、外运倾倒并与其签订《渣土运输协议》。马某才在明知熊某龙没有垃圾运输和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出于牟利目的,通过被告人赵某海联系垃圾倾倒场所。赵某海与被告人赵某祥联系,将垃圾向被告人田某军临时看管的密云区某建筑垃圾绿化回填点倾倒。当晚,被告人马某才、赵某海分别组织车辆将被告人熊某龙施工工地挖掘出的陈腐性垃圾运至密云区某建筑垃圾绿化回填点倾倒。被告人田某军在无相关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私自接受被告人赵某祥联系转运来的大量陈腐性垃圾,在其看管的建筑垃圾绿化填埋点进行倾倒并掩埋,并指使被告人田某红、廖某雷在该建筑垃圾绿化填埋点帮助其记录倾倒垃圾车辆的数量,被告人赵某祥也在绿化填埋点参与掩埋垃圾。

  与此同时,在密云区某建筑垃圾绿化回填点非法倾倒、填埋的垃圾中,包含未经处理的具有刺激性臭味的陈腐性生活垃圾。经检测,非法倾倒的垃圾重金属含量中铜元素含量为171mg/kg,超过100mg/kg的国家标准,其他重金属元素含量均超土壤背景含量。镇政府为了避免生态环境污染扩大化,组织采取挖掘、清理等处置措施,支出调查咨询费、清理清运消纳费、检测费共计人民币764809.3元。七被告人尚未承担并支付任何消除污染费用。

  裁判结果:

  密云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军等七人违反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固体废物运输、处置等行政许可情况下,相互勾结串联,非法倾倒、掩埋含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田某军等七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军等六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两年不等,同时对被告人廖某雷宣告缓刑。

  与此同时,被告人田某军等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属地政府为消除污染、修复自然环境而支出相关费用从而的遭受损失与被告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七被告人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军等七人连带赔偿清理清运消纳费、咨询费、检测费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764809.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水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2021年北京市首例因违法倾倒、填埋有害垃圾而引发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结是密云法院聚焦专业治理,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的生动体现。一年来密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的重要回信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势,向纵深推进水库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位于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溪翁庄法庭设置“保水法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选任具有多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2名,共同组成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团队。在本案的审理中“保水法庭”首次适用“3+4”七人大合议庭模式,邀请具有环境生态修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审,采用七人合议庭机制审理案件既是扩大司法领域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举措,有效助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作为密云区对被认定犯污染环境罪的责任人首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仅承担刑事责任,也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将承担民事责任,是在《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密云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的新突破,有利于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同时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案告诫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爱护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将面临巨大的代价。今后,密云法院将继续发挥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密云区打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典范之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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