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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幼童乘电梯手被夹伤,谁来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1]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1年5月,2岁的季小某在父亲季某和母亲胡某陪伴下到密云某购物中心购物。在乘自动扶梯下行时,季小某用左手触摸扶梯缝隙后受伤,仍在看手机的胡某感受到季小某的异常后将其拽起抱离扶梯。伤情经诊断为“掌背静脉断裂(左)、伸指肌腱部分断裂(左示中环指)、皮肤裂伤(左手)”。因双方协商未果,季小某以购物中心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提示标语被垃圾筒挡住,购物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万余元。

  事发后,经执法人员和特检所技术人员现场对该购物中心自动扶梯进行查看,扶手带开口处与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未超过8毫米,电梯护壁板相互间距离均小于4毫米,符合检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购物中心提交的现场照片、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购物中心在硬件设备的保障和维护、对安全的提示方面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购物中心对季小某坐在自动扶梯上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在其受伤后未及时进行救助,故应认定购物中心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对季小某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季小某坐在扶梯台阶上的行为监护人未制止,其母在乘扶梯时虽对其进行牵引,但注意力在事发前却一直集中在手机上,对季小某多次触摸扶梯缝隙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尽到教导和保护职责,故其监护人对其所受损害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终酌定由季小某及其父母承担70%责任,由购物中心承担30%责任。依法判决购物中心赔偿季小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700余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权利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购物中心除负有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置必要安全标识的义务外,还应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其负有对消费者违反乘梯规则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事故受害者及时进行救助的义务。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季小某在乘扶梯时坐在台阶处,购物中心未及时予以制止,且在季小某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故购物中心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对季小某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父母等监护人应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等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将未成年人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

  具体到本案中,季小某作为年仅2岁的幼儿,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认知和预见能力,作为监护人的季某和胡某理应对其进行安全教导及必要看护。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季小某坐在扶梯台阶上的行为并未被监护人制止,胡某在乘扶梯时注意力一直集中在手机上,对季小某多次触摸扶梯缝隙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尽到教导和保护职责,故季小某的监护人对其所受损害存在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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