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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离婚要求家庭劳务经济补偿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5]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16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于2018年生育一子。双方自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孩子一直跟随刘先生一起生活,王女士只是偶尔对孩子进行探望。
  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刘先生抚养。另外,刘先生认为自己因分居期间独立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王女士支付补偿款6万元。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由刘先生抚养更为合适。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刘先生出示的证据,刘先生确实负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的义务,刘先生对于子女抚养贡献更大,王女士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刘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王女士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与此同时,王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款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的更加清晰的保护。民法典新规明确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男女在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肯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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