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密云

北京市首份环境侵权案禁止令签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06] 来源:北京市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4月28日,密云法院发出诉前禁止令,对某化工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份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密云法院签发环境保护禁止令

化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禁止令来了!

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加工生产活动,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厂房内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生产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排放了粉尘、废气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4月27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责令该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发现公司厂房内有大型开炼机和密炼机,堆放了大量原材料和液体添加剂,现场有生产痕迹,地面黑色粉尘堆积。

  承办法官前往化工企业现场勘查

密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制作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现场勘查,上述设备及原材料仍存放在该厂房内,且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据此,密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责令该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确保禁止令全面执行,密云法院依法将禁止令进行张贴公示,既对被申请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及时停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又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用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等特征,决定了预防性救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极端重要性,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发生时,即应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以维护个人、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民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密云法院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止令制度,不仅避免了生态损害后果,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体现了司法力量介入常态化生态保护的制度探索,更是积极践行“两山”理论的生动实践,为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