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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因开关车门将乘客摔至公交车外,公交公司是否应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6]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20年11月,公交司机王某驾驶公交车至某站牌处停车,60多岁的李大爷在上车过程中,因司机王某开关车门,导致李大爷摔至车外马路牙处,造成李大爷受伤,经鉴定椎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当事人无法对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大爷已上车,属于“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因公交车司机开关车门导致其摔至车外。

  李大爷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李大爷在乘车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因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李大爷受到的损失。此外,司机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应赔偿司机王某因履行职务造成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上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本案中,公交司机的行为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且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公交公司赔偿乘客的合理合法的损失。

  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公交车对于老年人来说更是主要的交通出行工具。作为公交司机,要做到行车三稳,即起步稳、转弯稳、刹车稳,开关车门时应注意防止夹摔乘客,重点关注老、孕、幼、残及“低头族”等容易发生摔伤的群体。作为乘客,要做到三别,看到车别跑,上车后看到座别跑,下车后换乘别跑,做好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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