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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谁来继承 人民调解释法明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周老汉长子因车祸去世。在死亡赔偿问题上,周老汉和儿媳刘某、孙子周某达成一致,要与肇事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耄耋之年的周老汉在完全信任周某的基础上,按照律师(周某聘任)要求,在没有阅读的情况下签署了各类文件。可两个月过去了,周老汉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消息。一打听才知道刘某与周某已经就其长子的死亡赔偿问题与肇事司机达成了和解,对方赔了一百多万,可却没有人告知他。心中委屈的周老汉找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经调查得知,刘某、周某母子所得死亡赔偿金共计90万元,得到赔偿金后刘某母子商量给周老汉几万块钱,但是由于刘某不慎摔伤,因此一直没有来得及与老人协商此事。调解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一方面耐心为老人解答了老人在儿子去世后都享有哪些权益;另一方面,马上协调其所属村委会开展联合调解。调委会在综合双方意见基础上,开始分步骤进行调解。

  (一)通过谈话寻找漏洞。首先,调解员询问了刘某与周某为什么没有经过周老汉同意擅自与肇事司机达成了和解。刘某表示,“虽然赔了我们90多万,但是这之后要花的钱也不少呢,他生前还欠了20多万的外债,都处理完剩不下多少钱了。我觉得他的死亡赔偿金就应该归我跟我儿子所有,我儿子理所应当继承这份遗产。”调解员再次询问,“您所谓的遗产分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刘某表示,“不太清楚,我自己是这么认为的。”

  (二)通过分析破解疑点。调解员听完刘某的回答后,分析道:第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第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所以周老汉和李某、周某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

  (三)通过引导化解难点。听完调解员叙述后,刘某说道:“我的想法是拿出几万元给老爷子,我这不是前些日子摔伤了吗,也没抽出空过去跟老爷子解释呢。”调解员再次解释道,据我们了解周老汉一直不想跟你们母子闹得太生分,选择了调解,没有选择走法律援助。如果真是走法律援助程序的话你们拿到的钱会更少。听完调解员的解释说明,刘某母子有所触动。

  (四)分别谈话曲线调解。调解员单独对周老汉进行谈话,告知他因为自己疏忽大意,不看文章内容随便就把字签了,所以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随后,村委会干部也提醒刘某与周某,你们这么分配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听完调解员与村干部的劝导分析后,刘某、周某同意作出适当让步,答应从补偿款中分出十三万元给周老汉,希望借此能够缓和与老人之间的矛盾,不要因为此事影响与老人的关系。

  当调解员告知周老汉可以得到十三万元时,周老汉当即表示同意,并表态“我儿子房产分配就不要算我的了,都归你们吧,我这么大岁数了要这么多东西也没有用。”当天,调解员与所有当事人一同来到银行转账汇款,即时落实,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在镇调委会和村委会共同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刘某母子从死亡赔偿金中取出13万元给周老汉;周老汉放弃其长子的遗产继承权。(二)协议达成后双方即时履行。

  【案例点评】

  由于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涉案当事人关系亲密,这类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要权衡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更要考虑到亲情因素。此外,周老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稀里糊涂就签署了材料;刘某与周某私自与肇事司机达成了和解,并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这些都属于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向当事人着重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并从法理、情理角度逐一破解争议点,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综上,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合理利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系家庭关系,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