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猥亵儿童案经开庭审理后一审宣判,我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教育培训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获区法院采纳。
案情回放
被告人系某教育培训机构教师,2019年11月至12月间,他利用校外辅导培训的职务便利,在教室内以搂抱等方式对两名8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承办检察官:
“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教职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监管职责,却突破职业、道德以及法律底线,实施违法行为。考虑到被告人的履历显示其在案发前在该教育培训机构有长达十年的从业经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有继续从事私人教育教学性质培训辅导的可能和途径,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从业禁止最大限度避免危险人员再次接触未成年人。”
因此,我院向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对被告人提出了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一步,我院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完善入职查询、教师准入制度、性侵投诉和处理机制,通过堵漏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综合运用预防、监督、教育等多元方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