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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劳动报酬也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5]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其所在地区广场项目工程建设,并任命赵强(化名)为该项目负责人。赵强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两年中,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转移挪作他用,致使工人工资无法正常支付,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赵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赵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导致拖欠工人工资3000余万元,涉及人数600余人。期间公安机关传唤赵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赵强采用关闭通讯工具的方法,拒绝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被告人赵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示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足额的劳动报酬提供了法律保证。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既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