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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贷款不用还?这种“套路”不能大意!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02]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例回顾

  2016年至2017年8月期间,冯伟(化名)在多家手机店内,为谋得不正当利益,以给来店顾客一些“好处费”为诱饵,声称自己为了“冲业绩”,欺骗多名顾客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冯伟,办理手机分期贷款,冯伟承诺由自己偿还他们购买手机的贷款。之后,冯伟将手机转卖他人,将“套现”的贷款本金据为己有,但迟迟不还被害人的贷款,后因该金融机构催促被害人还款,被害人报警案发。

  最终,冯伟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诈骗手段花样百出。针对此类案件,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等有效证件随意交与他人使用;不轻信他人许诺,不贪图小便宜,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