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平谷

买卖“两卡”获飞来横财,天降“馅饼”实为“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10]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的一天,小姚的手机响起提示音,滴滴滴……他打开一看,是好友小黄发来的一条微信消息。

 

  小姚一听心动不已,心想:这买卖划算啊!不等于空手套白狼吗?我多办几张能赚好多零花钱。但还是心里生疑:现在办卡都是实名制,万一被用来违法犯罪可就不划算了。

  小姚虽然半信半疑,但碍于手头实在是紧,也顾不得那么许多了,第二天便先去三个运营商营业厅办了四张SIM卡,又马不停蹄去四个不同的银行各办了一张银行卡,按照小黄的要求开通了相应的功能,当天便邮寄走了。

  四天后,小黄给小姚打来电话……

  挂了电话后,小姚一看手机,果然进账8000元。尝到了不劳而获甜头的他此刻早已把当初的疑虑抛到九霄云外,又鼓动两个好友小青和小白共办理了四套“四件套”,不仅每套自己先抽成200块,事成之后小黄为了鼓励小姚继续提高业务成绩,不让他白忙活,又给他每套提成300元。

  一个月后,正当小姚在家里做着月入一万从此走向人生巅峰的发财美梦时,一张刑事拘留证将他彻底打醒。由于小姚买卖自己及他人的电话卡和银行卡累计八套,获利一万元,且相关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小姚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在此之前,小黄同样因为该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是,二人还没来得及“有福同享”,倒是实现了“有难同当”。

  检察官普法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何为“情节严重”?

  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请大家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账户),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使用。千万不要将自己的上述账户及支付账户、即时通讯账户等转借、转租、出售给他人,贪图这些小利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将会像小姚和小黄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义之财不可取,当心“馅饼”没吃到,先掉进了“陷阱”。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