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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网络猥亵第一案被告人获刑十五年半 正值寒假,未成年人需要做到这几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09]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互联网+学生”已成为新形势下教育的一大特点。特别是疫情期间,同学们在家上网课,不可避免会经常使用手机、电脑等。在互联网的帮助下,知识传播的道路没有因为疫情而被阻断,然而,未成年人频繁使用网络却面临一些潜在风险。现在正值寒假期间,同学们要提高警惕,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快乐度过假期。

  案情回放

  2019年年初,朱路与被害人董芳(女,26岁)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朱路以向外界散布二人性关系视频相威胁,将董芳带至其家中,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2020年3月初,朱路通过微信聊天,采用欺骗手段,以自己会看病为由骗取孙晨(女,12岁)裸照,后以散布裸照相威胁,要挟孙晨继续多次向其发送裸照及自慰视频。后又以向外界散布其裸照、视频相威胁,强行与孙晨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朱路通过微信、QQ、快手APP,采用语言威胁、欺骗等手段,分别向刘云(12岁)、李环(女,11岁)、王美(女,9岁)、范华(女,10岁)、周诺(女,14岁)、赵京(女,12岁)、韩涵(女,17岁)索要裸照供自己观看。

  经我院审查认定, 被告人朱路采用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路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路以欺骗、胁迫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对朱路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朱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示:

  同学们,现在正值寒假期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01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见网友

  通过网络的便捷性结交、认识新朋友时,我们应当认识到虚拟世界中对方的身份不一定是真实的,因此需要谨慎参与网络活动,同时提高自己的自护意识。谨记:网上交友时,不轻易说出自己真实的地址、身份信息等。不随意、单独约见网友。如果网上的朋友约你参与不法活动时,不但坚决不参与,还要及时报告家长、老师并报警。

  02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中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上网过程中,不能为了寻求刺激、炫耀网络技术或发泄对现实的不满等而去做破坏网络秩序的事(如在网络论坛上发帖损害他人名誉、盗取他人网络账户等),干万不要以为在网上做这些事很隐蔽,不会被发现,不要到了被追究责任时才后悔。

  03塑造良好品格心理 不沉溺虚拟时空

  网络游戏适可而止,充值玩游戏要懂得节制。网络游戏往往需要充值才能升级,同学们尚无经济来源,当沉迷网络又无钱往游戏里充值时,容易诱发违法犯罪。因此要努力充实自己,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丰富业余生活;合理规划、安排假期时间,劳逸结合,严格控制上网玩游戏的时间;为游戏充值需要征得父母同意,避免上当受骗。

  04学法知法守法 不触犯法律底线

  很多青少年在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就不会被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类行为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坚决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检察官希望同学们能够健康、适度地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犯罪,避免网络侵害。也希望每一位父母,即便工作繁忙,也不要忘记给孩子温暖的陪伴。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