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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拒不参加无薪培训员工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6] 来源:平法e联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袁某为某公司销售人员,工资为基本工资2500元加提成,工作地点在山东。2021年3月12日,某公司向袁某发送了培训通知书,内容为:你2019年及2020年度销量月均不足3万元,排名始终在团队末端,经公司综合评定后,现通知你2021年3月20日返回北京总部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培训期间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元每月,返京培训期间的吃住行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袁某认为公司未考虑其工作地市场环境,对其评价与事实不符,且对培训期间工资标准及费用自理不予认可,向某公司提出异议,并且未按照公司要求时间到岗培训。2021年3月20日、21日,某公司分两次向袁某发送要求返京培训通知书,并告知累计旷工3日,将与袁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23日,某公司以袁某未按要求返回北京总部进行培训,连续旷工3日为由,与袁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21年4月30日,袁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603元。2020年7月1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袁某的仲裁申请。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60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在组织培训阶段,擅自降低袁某工资标准,且要求袁某自行负担来京培训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袁某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袁某拒绝来京培训理由正当,不属于旷工,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