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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须谨慎 无故悔拍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2]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将该车辆竞拍成功。
  按照公告要求,竞买人在竞拍成交后15日内支付尾款。期限届满,王某仍未缴纳。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王某以"正在筹款"为由要求宽限付款期限,后称其误以为该拍卖车辆为京牌小客车带牌拍卖,竞拍成功后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才发现并非带牌拍卖,明确表示不要该财产,且不再支付尾款。执行法官多次向其解释悔拍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绝支付。经平谷法院书面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再次限期要求其交付尾款,王某依然拒绝支付。
  后平谷法院依法发布公告,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对王某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后,再次成交价格扣除王某已支付的保证金后仍低于王某竞拍价格,平谷法院依法责令王某补交扣除保证金后的差价。在执行法官告知其法律后果后,王某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将差价交至法院。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网络司法案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所有活动参与者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的悔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网络和拍卖,在竞拍前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考虑是否竞拍,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事项,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及须知,切不可随意悔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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