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平谷

打折商品却“买贵了”?商品促销时“原价”这样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富菊 李然
  “5。20”“6。18”“双11”“双12”……商家的促销活动层出不穷。商场中,销售人员指着吊牌上的价格,热情地跟顾客讲解着,这件衣服、这套化妆品、这块手表等等原价是多少多少,现在打几折几折,便宜了大几百。北京平谷法院提醒顾客,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价格欺诈。
  下面先让我们看个案例。某日,张某某在某商场看中一块某品牌的手表,商场售货员宣称因“双12”搞促销活动,优惠力度大,此款手表原价为4800元,现在打九折,折后4320元。张某某看手表的吊牌上确实标着4800元,遂欣然购买了此款手表。后张某某在与其朋友交流时发现,其朋友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五日也是以4320元在该商场购买的同款手表。张某某感觉自己被忽悠了,他想其购买的手表并没有比平时优惠,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打折。那么,张某某的这个委屈是否有道理呢?
  下面,先让我们弄明白,什么是商品的原价、吊牌价和促销价?打折是以原价还是吊牌价为基准?大多数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商品的吊牌价就是原价,促销价就是在原价基础上进行折价或减价,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价格法》第六条规定:“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且需要明码标价,而标记、印刷在吊牌上的商品价格,就是商品的“吊牌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也就是说“原价”必须是商家曾经销售过的价格,且是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价,若七日内没有交易,则是促销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由此可见,商品的“原价”与“吊牌价”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
  同时,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上述案例中,某商场曾经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五日以4320元的价格出售过该手表,若4320元是该商场在此次促销活动的前七日内销售过的最低价格,则该手表的“原价”就应该为4320元,商场销售人员称该手表的原价是4800元,属于“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