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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病后临时休息再就医并死亡 仍可以视同工伤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刘东遥
  一名装卸工在受公司指派卸货期间,因为身体不适而临时休息。当天下午到医院就医,后转诊至其他医院,不幸死亡。装卸工发病后临时休息再就医并死亡,被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公司对这一认定结果不服,起诉后被北京平谷法院驳回。
  胡某系某公司装卸工。2020年12月16日上午,胡某及同事冯某受某公司指派,前往某村卸货。工作至10点多,胡某出现身体不适而停止工作,到平日就餐的小超市休息。午餐过后,胡某返回工作地点取物品后,乘车离开工作岗位。17时13分,胡某于A医院完成12联心电图;同日,胡某转至B医院就诊,B医院于当日20时26分宣布胡某临床死亡,并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胡某因心源性休克死亡。
  2021年2月24日,胡某之子胡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1年11月12日,人社局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某公司不服,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胡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胡某工作中突发疾病并于当日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被诉决定书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主张胡某发病后并未径直送往医院抢救,不具有紧迫性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胡某发病后,自行乘车前往医院就医,系胡某寻求医疗救助的积极行为,结合证人冯某的出庭证言及其他证据,胡某从发病到就医的时长具有合理性,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在就医过程中存在故意延迟就医的行为;其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胡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根据胡某发病时的情形,要求胡某根据其病症判断该病症会迅速危及其生命,需以非公共交通的方式前往医院抢救较为苛刻,因此,对某公司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某公司主张胡某离开工作地点后,在前往医院就医之前曾去小超市休息并回过回家,因此认为胡某的就医不具有连续性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胡某于工作中自感身体不适而前往平日就餐的小超市临时休息,并不能据此否认发病与就医之间的连续性;其次,根据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胡某发病后,乘车前往A医院就医,后转入B医院就医,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从工作地点前往医院途中曾回过家,因此,对某公司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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