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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照亮“隐秘的角落”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1]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热播网剧《隐秘的角落》将未成年保护问题再次推向热搜。
  朱朝阳、严良、普普三个小孩本该天真无邪的童年,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犯罪边缘的?对于他们的堕落,学校、家庭、社会有哪些责任?
  6月28日,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中有很多内容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比如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校园欺凌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今天,咱们就结合这两部法律,来看看法律如何照亮未成年人“隐秘的角落”。
  父母:溺爱和缺爱
  都是毁掉孩子的罪魁祸首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里的深远,不仅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更深层次的,是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培养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隐秘的角落》剧中,朱朝阳的原生家庭不幸福,父母离婚后,他随母亲周春红生活。周春红是个坚定地“唯成绩论”者,不赞成朱朝阳和其他孩子来往,对朱朝阳的爱大多体现在:“冰箱里烧麦饺子记得煮着吃”“记得喝牛奶”“大人的事你别管”,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之余,忽略了他情感上的需求和内心的变化。朱朝阳的父亲离异后重组家庭有了新生活,对朱朝阳的爱也仅停留在逛街买买买、请吃饭和给钱上,这让朱朝阳更加缺少精神上的关爱。他渴望父爱,渴望有朋友,渴望得到关注。“缺爱”为他从“好孩子”走向犯罪埋下了伏笔。
  与朱朝阳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是个从小被“溺爱”的孩子,故意踩脏朱朝阳的新球鞋还拒不道歉,母亲王瑶目睹事情的发生后也没有批评教育她。原著小说中,朱晶晶最后被朱朝阳推下坠楼,因为她在骄纵跋扈中夺走了朱朝阳一直渴望而得不到的父爱。朱晶晶的死,是家庭教育的悲剧,“溺爱”无疑是最残酷的谋杀。
  “缺爱”和“溺爱”都是毁掉孩子的罪魁祸首,这就要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要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也需要有精神上的沟通交流;不仅要关注成绩,还要培养孩子社会交际、自我保护能力。《修订草案》中也对父母在此方面内容进行规定,指出父母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
  学校:非典型校园欺凌亟待被关注
  校园欺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肢体欺凌,因为拳打脚踢是最容易被察觉的欺凌。此外,还有一些非典型校园欺凌是不易被察觉的。比如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取侮辱性绰号、造谣污蔑等一系列对学生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再比如社交欺凌,孤立某个人令其身边没有朋友、侮辱人格等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的精神造成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在《隐秘的角落》剧中,朱朝阳成绩优异,性格胆小犹豫,从第一集便可看出,他在学校不受欢迎,被孤立、排挤、嘲讽甚至被恶意欺负。长期在这种环境下,再加上原生家庭的影响,很容易形成不健康的性格,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剧中班主任在发现朱朝阳有被孤立的迹象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也是一种校园欺凌行为,因此也没有责怪排挤朱朝阳的同学,反而认为是朱朝阳自己性格的原因导致不合群;并没有对朱朝阳给予及时的关心和心理辅导,仅找了朱朝阳的母亲说明情况,希望母亲对其进行教育;也没有找对朱朝阳实施欺凌的学生和家长进行谈话教育,班主任的这些不作为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校园欺凌行为的蔓延。
  《修订草案》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定,在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方面给出建议,根据这一制度,学校应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一旦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让所有参与人的家长都知道;对于被欺凌的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在事后维权方面应该注意做好取证工作,如报警、拍照、电话录音等,以免后期侵权人对侵权事实予以否认。在身心受到迫害时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社会:民政部门、基层组织是未成年保护的兜底补充
  家庭固然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因素,但当家庭出现经济贫困、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到位等情况时,未成年人可能会遇到一些生存困难、监护困难等,此时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和社会上的未成年救助机构承担起相应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单位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隐秘的角落》剧中,严良的父亲严文斌因吸毒进了戒毒所,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已经使严良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所以民政部门担任起了他的“单位监护人”。民政部门委托了儿童福利院作为具体实施机构,因此严良被送进了一家儿童福利院生活。
  老陈与严良没有亲属关系,剧中他申请成为严良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严良的父亲在戒毒过程中患上精神疾病,住进了精神病院,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了监护能力。假设严良母亲已经去世或者也没有监护能力,其亦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而此时老陈向严良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同意便可成为严良的监护人。
  幸运的人一生被童年治愈,
  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
  法律终将照亮“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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