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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片面理解“离婚冷静期”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9] 来源:北京法官微信公众号 作者: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离婚冷静期、继承宽宥制度等植根于中华民族家文化之上,带有民族文化基因的内容,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承载着每一个公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协议离婚设置一道门槛,让冲动离婚的人冷静。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即夫妻双方基本上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制度的法律效应是让意气用事办理离婚的夫妻且行且珍惜,不影响通过其他诉讼离婚中的制度设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历经艰辛,其内容凝聚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离婚冷静期”、继承宽宥制度等植根于中华民族家文化之上,带有民族文化基因的条款,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承载着每一个公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即是自带热度、从《民法典(草案)》开始就在互联网上引发了大量讨论引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杨立新教授指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又是否是 “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不妨让我们走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去寻找答案。
  如果你看到法院离婚纠纷案件的起诉书,你会看到五花八门的离婚理由: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如果你看过离婚双方对簿公堂你不禁感叹,昔日满心欢喜托付终身的伴侣,何以成为不共戴天的仇人?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都是被恋爱冲昏头脑草率的结婚。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正是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如果我们不去思考婚姻是什么,就无法理解何谓婚姻自由。法国著名哲学家萨特曾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希望每一个公民所要对婚姻抱有的态度。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脱离《民法典》整体片面的理解条款,利用“自由”这个点发酵舆论,是对民法典逻辑的无视。应当指出的是,触发“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前提又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致的意见”,这些前提条件本身说明夫妻双方基本上对离婚这件事是达成了一致意见,是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那些在婚姻中实施家暴的强势一方往往根本不会与弱势的一方约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更谈何“离婚冷静期”。
  因而,离婚冷静期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的质疑前提就是不存在的,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毕竟,诉讼中没有冷静期,只有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判断。离婚冷静期是让平等的夫妻关系在理性中终结,而非对于施暴者的助纣为虐。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婚姻不仅仅意味着两个人的结合,更是责任。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前提,针对当前逐年增高的离婚率,《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一道“门槛”,让冲动离婚的人冷静。同时,《民法典》也在悄悄地实现着从传统婚姻家庭观到现代社会尊重选择的转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缩短了诉讼离婚的时间,为那些“刚性离婚”的夫妻开辟一条道路,让他们不用再在“半年又半年”中望断天涯路,也不用在“分居满两年”中延续痛苦。
  冷静期和分居期分别设置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重归于好,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正是民法典对于每一个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温情守护。
  作者:孙冬晗,石景山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石景山法院2020年度优秀共产党员,撰写的普法文章多次在《北京日报》《法庭内外》发表,疫情期间撰写的调研信息《石景山法院调研当事人拒绝线上庭审的原因并提出对策》获上级领导批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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