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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人格权编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6]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作者:
  走进《民法典》人格权编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其中,《民法典》创造性地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不仅如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将过去分散规定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进行了细化和系统整合。今天,让我们走进《民法典》人格权编,一窥《民法典》如何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提供更加细微的人文关怀和更加深层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
  六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举个例子,即使行为人是在10年前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导致其名誉一直处于毁损状态,受害人仍能起诉要求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受害人其他请求权仍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涉及直接财产利益,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就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人格权受损害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 “加害给付”情形,受害人一般只能择一进行诉讼,即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则不得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因违约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情形下,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医院过错导致患者面容被毁。此时,患者因身体权受侵害而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就可以向加害方主张违约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充分救济受害人具有积极意义,有效避免了受害人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能够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
  可申请行为禁令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所导致损害后果能被互联网几何级数放大,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可以说是“覆水难收”。例如,行为人拍摄了受害人的隐私照片并公布在网上。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耗时较长。受害人即使最终胜诉,其隐私权也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侵害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就能及时阻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项制度可以使得损害预防的时间更加提前,制止正在进行的和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
  《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不仅是一种立法体例的创新,更展示了立法者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积极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格权编的“横空出世”,让《民法典》闪耀着“人”的光芒,让每一个中国公民对于《民法典》的实施充满期待。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