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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骗钱财,男子获刑十一年四个月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5]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柳某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甲认识,后二人开始交往。柳某先后编造打官司、父亲换肾、母亲心脏搭桥、自己患癌症、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骗取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柳某采用大致相同的手法,在与被害人乙交往过程中骗取乙的信任,乙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柳某被民警查获,诈骗得款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及个人消费,已挥霍殆尽。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柳某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认定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柳某退赔二被害人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在社会交往特别是情感交往过程中,个人一定要注意加强隐私保护,树立正确的网络交友观,理性交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交往初期对方即提出经济往来要求的,个人一定要保持审慎态度,不断增强法律认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掉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圈套。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