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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损莫慌 法律为你护航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9]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小石看法 | 暴雨致损莫慌 法律为你护航

  近日,河南郑州等地出现罕见持续强降水天气过程,暴雨灾情对当地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一些平时不太为人关注但关系到公众财产安全的法律问题也显现出来。

  那么,面对暴雨侵袭后易发的车损、房屋损坏等财产纠纷或其他问题,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呢?

  车被雨泡了如何索赔?

  暴雨袭击河南,除了人员、基础设施损害外,停在路面的机动车也遭了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河南省车险报险数量已超过8万辆。每当极端天气,尤其是暴雨发生后,因车辆涉水损毁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例层出不穷。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如2016年在台风“苏迪罗”过境后,一男子以车辆发动机进水要求赔偿,但因保险公司拒绝定损而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该车的定损调查鉴定费。

  2020年9月19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也就是将发动机涉水列入附加保险范围内,如果车主在2020年9月19日后投保且购买了此项保险,将获得理赔。但是目前仍有不少车辆沿用改革前的保险条款,此时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因暴雨等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

  就发动机涉水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暴雨和涉水行驶两起事件同时出现时,应当判断哪个事件是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关键是在暴雨发生之后,驾驶人涉水行驶是否为当时不可避免采取的有效手段,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妥当的选择。如果车辆在极端天气下因驾驶者操作错误或者故意驶入深水处等导致发动机进水或损坏,保险公司在尽到调查和告知义务后,可以免责。而针对保险公司拒绝定损勘验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公司拒绝鉴定时,车主及时申请鉴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所以在暴雨天气发生后,对于车辆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尽到调查鉴定义务,确定车辆致损情况并据此进行赔付。笔者也提醒广大司机,在遇极端天气时,一定要及时对汽车做好安全处理,切勿因操作失误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漏雨该谁修?

  暴雨过后,很多房屋也难逃厄运。2019年夏天超强台风利奇马过境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小区的商品房屋顶、墙体出现漏雨、受潮等状况,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的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极端天气下造成的房屋受损不归他们管。此种情况下,居民对修缮责任的承担产生疑问,房屋漏雨问题到底应由谁来解决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也就是说,在没有灾情出现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设施处履行相应的检查维修义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而当发生灾情时,《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出现灾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起到协助作用,对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保护,这其中就包括需要履行对一些有风险点的设施进行及时修缮的义务。但是应当明确,此时造成房屋及公共设施受损的直接原因为暴雨等极端天气,非是居民或他人擅自破坏等加重损失,如因第三方擅自破坏等造成,则需要向其追责。

  因此每到夏季来临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监督义务,提前对一些重要设备进行检修;出现灾情之后,须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检查安全风险点,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严重破坏防灾设施或担刑责

  应对极端天气引发的各种自然灾害,不仅体现在发生灾情时的迅速应对,更应注重防患于未然。近年来,各地针对极端天气增设了各种防灾工程,对灾情防控切实起到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破坏防灾工程、盗取贩卖工程零件等行为也有发生,令人心寒。去年6月,东部沿海某省一男子雇人穿过大运河堤防,擅自架设管道向停在大运河的船上排放装修泥浆。后来当地执法部门对其展开调查,发现该男子架管破坏防洪堤坝,造成严重防洪隐患,最终对他采取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防洪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破坏相应抗洪救灾工程设施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可能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如堤坝损毁、应急物资被盗等行为,可以通过拍摄照片、视频在政务网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反映,也可及时拨打有关部门电话,自觉保护防灾救灾工程,因为它们将在关键时刻发挥巨大作用。

  不合时宜低俗广告语可能触法网

  河南省多地暴雨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网友在网上纷纷为受灾群众祈福或献爱心。此时,当你看到“露宿街头、暴雨冲刺、爱车报废、人更受罪”“居住高地,让风雨只是风景”“给爱车一个家,不要让其暴露在风雨之中”之类的广告语时,会是怎样的感受?这是在暴雨之后,一些房地产商家为推销楼盘或营销车位的广告语。此类广告语不仅有违道德,更可能触犯法律。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也就是说,广告内容不仅要符合真实合法这一最基本要求,更要在内容上符合我们俗话所说的“正能量”,而不是靠低俗、不合时宜的蹭热点来吸引流量。《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广告商在任何平台上投放广告时,内容都要符合上述要求。

  此类广告进入大众视野前,既需要广告监管部门及时监督管理,平台也需要承担起监督责任。《广告法》第45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49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因此企业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注意投放广告的内容,起到正向社会引导的作用。广告平台方在接收广告投放内容时,应尽到提示和审核义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及时退回。同时,笔者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监测手段,尽早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重大灾情到来时,我们不仅要加强应急救援力度,提高救灾减灾效率的“硬实力”,还要注重社会价值导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等“软要素”,减少灾后风险矛盾的产生。大灾无情人有情,全社会共同行动,方能全方位筑牢抗灾救灾的铜墙铁壁。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