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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盗窃当“捡拾”,小小贪念铸大错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2] 来源:石景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莫把盗窃当“捡拾”,小小贪念铸大错

  “我这是捡,不是偷。我不认为我的行为构成犯罪。”当检察官最初对嫌疑人林某某、郭某某进行谈话时,二人辩称没觉得自己当时的行为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贪念始于偶然

  2021年4月3日凌晨,林某某、郭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烧烤店就餐完毕准备离开时,忽然发现邻桌没人,但邻桌凳子旁边放置有背包等物品,二人忽生贪念,合谋将上述物品拎走。

  不久,物品主人从烧烤店二层回到座位,发现物品丢失,于是报警。半个多月后,民警找到二人,二人承认了拿走东西的事实,但坚称自己不是盗窃,是捡拾,并认为只要归还了原物,便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真是如此?

  结论真是如此吗?如果物品周围没有看护者,就可以认为是捡拾,只要归还便不触犯法律吗?并不如此。财物如果被遗留在人员流动有限、相对封闭且具有日常管理者的场所,即便物品当时没有看护者,该财物也转移给场所的管理者占有。如果有人擅自将财物拿走,是盗窃,而不是捡拾无主物或者遗忘物了。

  经过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最终两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吸取教训,不会再犯。近日,二人以盗窃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检察官提示,上述情形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触碰法律红线。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