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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判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6]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案件播报 | 公司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判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劳动争议相关案件。无独有偶,这两起案件均是公司认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

  但判决结果大有不同,一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起案件法院酌情判决劳动者适当进行赔偿。

  劳动争议案件中,赔偿责任究竟该如何判定?一起通过两起案件了解吧!

  公司主张员工私自用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员工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告李某原系其职员,在职期间保有其人事章,李某知悉公司的用章规定,但其多次违反《某集团人事专用章管理办法》,为自己多发12个工作日工资;擅自在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加盖人事章,造成原告向上述两名员工发放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及年终奖145 956.91元;

  利用集团统一安排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时,擅自提高19名员工的工资,造成原告多支出工资成本共计59 764.98元,严重违纪,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11 239.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公司主张李某为自己多发12个工作日工资一事,鉴于李某在上述期间确实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故对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李某擅自为两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加盖人事章一事,鉴于该公司认可上述两名员工为其提供了劳动且依据李某提供的邮件截图可以看出向上述两名员工发放工资是经过公司同意的,故对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要求李某赔偿擅自为19名员工提高工资一事,鉴于该公司自认公司发放工资需要经过审批,且公司主动向上述员工发放了工资(而非员工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李某赔偿。

  综上,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规范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赔偿。

  第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没有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在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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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公司关节假肢库管工作,工资标准为7200元/月,其工作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3日,王某某提出离职。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及11月23日进行盘库时发现,A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丢失34个,B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丢失1个,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A公司生产关节假体存放在307仓库,B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放在306仓库。306仓库的钥匙在王某某直属领导张某手里,307仓库的钥匙有3把,分别在王某某、刘某、张某手中。王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关节假体,张某与刘某协助。同时,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均表示仓库内及附近在2019年均未安装摄像头。

  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货物一季度盘点一次,王某某主张一年盘点一次。经法庭询问,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已向王某某宣读,王某某否认,称未见过。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王新华知晓《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

  在本次诉讼前,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诉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定王某某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8万余元。

  庭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某系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关节假体的缺货数量高达30余件,王某某作为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进行盘点库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王某某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

  但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未明确库管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对于仓库钥匙管理不严,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

  结合王某某的酬薪、过错大小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800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需要赔偿的。但是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

  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结合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酌情确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赔偿,而非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